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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09

服务贸易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适用对象】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
【政策内容】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退(免)税办法与退税率
1.退(免)税办法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2.退税率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退税率为9%;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退税率为6%。
(三)计税依据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四)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首次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时,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2.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申报资料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
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0);
③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⑤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2)。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9号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A项原始凭证。
上述A项、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2)其他跨境应税行为、无形资产
其他跨境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提供者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1);
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2);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⑥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B.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a.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其他跨境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4.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申报资料
(1)航天运输
航天运输或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免退税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凭证资料:
①《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3);
②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④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2)其他跨境应税行为、无形资产
其他跨境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提供者申报增值税免退税,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凭证资料:
①《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4);
②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④本节第3条第(2)项第⑥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事项】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应税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适用范围。
2.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来源:江苏税务